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努力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校园内倡导争优创新风尚,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和树立大学生先进典型,弘扬当代大学生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成长,进一步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的开展,表彰在校风学风、班团组织、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学生干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包括校学生会、学社联、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科协、校纠察队、校礼仪队、校文明督导队、校国旗仪仗队)。
2.其它校级学生组织(包括校广播站、校报学生通讯社、校CEC调频电台)副站长(副社长或副台长)及以上干部。
3.院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包括院学生会、学生党支部)。
4.学生班级干部(不含寝室长)。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曾组织或参与组织较有特色和影响的活动,为学校、院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年内除任选课外无不及格课程。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人数的30%以内。
4.任期满一年及以上。
5.参评学年度内无违反校纪校规情况。
6.积极完成上级团学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评选时间
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选
四、评选办法及名额
1.学生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班民主推选产生,35人以下的班级限推选2人,35人以上的班级限推选3人。
2.院级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由院学生会、学生党支部民主推选产生,各学院限推选10人。
3.校级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民主推选产生,限推选45人。
4.其它校级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由相关负责部门民主推选产生,推选指标为:校广播站2人、校报学生通讯社3人、CEC调频电台2人。
5.在多个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只能参加一个组
织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6.以上各学生组织推选的优秀学生干部均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五、评选程序
1.在年度团学工作考评、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及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依据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评选。
2.各班级及各学院学生会、学生党支部推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经学院学生科同意,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校级学生组织推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审核,公示后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4.其它校级学生组织推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由相关负责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审批。
六、表彰与奖励
1.优秀学生干部在全校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并进行宣传报道。
2.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七、其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