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88458227

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4年09月20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以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湘教发〔2012〕6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方具备申请资格,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第六、七学年)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计划财务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销前不得参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位于前三,平均学分绩点3.5(含)以上,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五)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本年级本专业前三,但位于前十,且在其他方面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章 评审时间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启动,10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

第六章 名额分配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学院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学院名额=(七年制二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数×1.2﹢其他批次录取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数)×教育厅下达名额数/学校二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总数(折合数)。

第八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张榜公布学院名额;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首轮推荐,学院学生科初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表决确定推荐名单,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公示5天,如无异议后,上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提出高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在湖南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里审核提交并将评审结果纸质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评审材料

第九条 评审材料中各科成绩为所评学年度成绩,并由学校教务处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认定。其它评定内容须由所在学院填写,不得由申报人填写,填报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规范。

第十条 凡证明反映学生品德表现和学习情况的获奖证明资料应装订成册,获奖证书之类的复印件须注明“原件已核”并有审核人签字,属于集体项目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应注明申请人在列的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并加盖学生科公章。上报材料附学院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随评审材料一同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即可终止享受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湘杏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